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要求,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招標投標公平競爭,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高檢會[2015]3號)。
《通知》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對投標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前,應當對代理機構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有關部門應當在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確定和招標師注冊前,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通知》還要求,行賄犯罪記錄應作為招標的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認定、評標專家入庫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定、中標人推薦和確定、招標師注冊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地有關規定,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做出一定時期內限制進入市場、取消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不予聘用或注冊等處置。
此外,《通知》還對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期限、查詢主體、查詢程序、查詢結果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